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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阁下:
您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洪玲玲,中年残疾妇女,家住上海。今天我冒昧地给您写信,请求您在百忙之中倾听我的诉说,相信我和我家人的遭遇能成为一个有说服力的个案,提供给国际人权组织,使其能更深入地调查残疾人在中国被肆意侵权和迫害的生存现状,并以此敦请中国政府和人大(有点像民主国家的议会,但由特权阶层把持)早日批准和实施我国政府代表早已在联合国签署的《残疾人权力公约》。
事情经过还得从五年前说起。我和我的丈夫张兆林,女儿张雯曾经住在上海的云南中路296号,此地毗邻“中华一条街”——南京路,是上海最繁华的中心地段。2002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借“旧区改造”之名,将我们居住的地块无偿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商,并以行政手段逼迫原住民接受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由于我和丈夫坚持“原地回搬”,拒绝签订不平等的安置和补偿协议,2002年8月13日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官员不顾我们提出的原地安置要求,违法行政,向我们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限令我们三天内搬往远离市区的特定居所。2002年9月2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又给我们发来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四天后的9月6日上午,我与丈夫外出借房子,女儿去上学,在家中无人之际,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公安分局、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动迁办和公证处来了一大帮人对我们居住的房子实施强制拆迁,他们不打手机通知我们,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斧头将我家房门劈开,将我们的财产洗劫一空,而这一切居然发生在众多公安民警和公证处人员的眼皮底下!可是直至今天,我们仍没有得到记录强制拆迁的财产清单及录像带。
暴行发生后,我和我的丈夫先后将涉案行政部门和动迁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中国司法不独立,一审、二审、再审我们都败诉了。因司法救济不能保障弱势群体(无权者)的合法权益,我和丈夫不得不寻求行政救济,即通过上访向有关部门和官员控诉:黄浦区的贪官和奸商借助“零批租”这一非法手段,把我们房屋下的土地抢去造了三十层摩天大楼,空麻袋背米就净赚了十多亿元人民币的暴利!他们的每张钞票都滴着肮脏的血!而我们,一户残疾人家庭却房屋被毁、财产被抢,至今无家可归。可悲的是,没有一位政府官员愿意倾听无权者的诉说,愿意维护无权者的权利。
2005年夏,在三年上访无果,又流离失所的情况下,为了了解美国的人权状况,我多次去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咨询,我要当面问问领馆人员,美国的政府官员是否也像中国一样,全心全意为特权阶层服务,死心塌地为利益集团牟利?美国的政府官员是否有权动用国家机器暴力行政,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来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如果美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一样,我就打道回府,如和中国相反,那么我就该考虑请求美国政府给一个无家可归的中国拆迁难民一席之地。我的几次行动均被警察拦截并被带到徐汇公安分局审讯。使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9日,上海警方在不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把我强行押到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理由是我在美国领事馆外有不正常的举动和曾患精神分裂症。我国的卫生部曾公开宣称:对待精神病人,用什么方法治疗或动手术,必须先征得个人同意。如患者本人神志不清,则应征得家属同意。如家属同意治疗,医院还要研究治疗方案和手术是否可行,发现不行的,也要停止此方案。就我而言,不管当时神志是否清楚,上海的公安都不应该动用行政强制措施把一个残疾人关入精神病院,美其名曰治疗,实则变相处罚,镇压和报复公民的维权行为。这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已对我行使至今,我不知何年何月才能重获自由。
在我被非法关入精神病院后,我的丈夫和女儿也遭到了相似的迫害。上海的各级政府为了制造“和谐社会”的虚假表象,公然对上访维权人士实施24小时非法监控,把他们堵在家里,以阻止他们在“敏感时期”进行维权和上访活动。我丈夫因坚持出门,竟被监控他的几个人押往黄浦区看守所拘留了五天。我的女儿在北京向有关机关反映冤情后,曾遭秘密警察和截访人员的殴打。这种有政府背景的恶劣做法与我国政府公开宣称的“中国人民享有全面真实充分的人权”完全背道而驰。
去年4月1日,我国政府悄然在党报不起眼的版面和角落上公开了一条极其重要的短消息:2007年3月30日,联大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残疾人权力公约》开放签署仪式,81个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在该公约上签字,出席签字仪式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吕世明在随后举行的高级别对话中发言承诺,中国高度重视保障8296万多残疾人的权利,愿与各国加强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全世界残疾人状况的普遍改善。
我们全家都为这一报道欢欣鼓舞,因为《残疾人权力公约》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从“获得司法保护”、“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方面确保残疾人之权益。尤其是第十四条一款更让人感奋:“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㈠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本条第二款进而写明:“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保障,并应当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的待遇。”……
《残疾人权力公约》使我鼓起了重获自由的希望。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作为首批缔约国签署了该公约九个多月后,我依旧身陷囹圄,未获自由。给您来信,我想告诉您,作为残疾人,我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至今已有两年四个多月了。
我是多么急切地盼望《残疾人权利公约》所确保的事项能得到我国最高权力机构的审议、批准与实施。令人担心的是,要让我国政府批准这一公约不知道该等到何年了。例如,尽管我国签署《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已有十年,却至今未批准该公约。试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却又在该公约门外徘徊了十年之久?又请问,既然签署了该公约,为什么又不敢批准加入呢?当初可没有谁拿着原子弹威逼你签字啊!再请问:联合国对那些只签署、而长达十年还不批准的国家,为什么不责令其退出该国际公约?难道国际公约没有限制,签署后十年、二十年不批准、不作为也可以吗?如果是那样,联合国岂不在帮助中国政府往脸上贴金和作秀吗?阁下您知道吗,中国的亿万底层民众望眼欲穿地等待着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能对我国生效。仅上海就有拆迁难民数千人,他们因无家可归而奋起维权,然而跟随而来的却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劳动教养。他们起诉到法院,几乎没有一件行政诉讼案是让维权公民胜诉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啊!中国国内广大利益遭到侵害的公民,苦的就是没有权力,如果他们手中真正掌握选举权,拥有国际公约赋予他们的各项法定权力,就不可能落到今天的地步!我深深地知道:要中国政府主动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是何等的不现实!因为手中掌握着恶性膨胀的公权力,又不想被监督的各级政府官员,压根儿不甘心接受国际公约的制约。因此面对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只好玩弄光签署、不提交、不审议、不批准、不作为的伎俩了。不难想象《残疾人权利公约》将遭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的命运。
写到这里,我想您应该明白我为什么要给您来信了。我只能恳求您:作为联合国秘书长,您不应该无可奈何,更不应该无所作为。您的地位和影响使您有机会在联合国大会上督促中国政府批准和履行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推动中国人权的进步。不然的话,我就没有飞越疯人院,重获自由的机会。我想您不会拒绝一个中国残疾人的恳求吧!
再过一个礼拜就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这本该是一个合家团圆,共享天伦的节日,可今年的春节我又将在疯人院里孤独地煎熬,我不知这种状况到哪年哪月才是尽头。
春节过后,象征国家最高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召开,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也将拉开序幕。在此,我请求阁下利用各种场合和渠道敦请中国政府在2008年3月之前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重要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尽快使这两个国际公约在奥运会开幕前,无保留地得到批准和实施!
我衷心期盼您的回音,并焦虑地祈祷全国人大能早日批准上述两项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洪玲玲
2008年1月26日
申诉人囚禁地:上海浦东浦城路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我丈夫和女儿的暂住地:中国上海凤阳路228弄43号
我丈夫张兆林的手机号:13818776164
我女儿张雯的手机号:13761280044
〔轉載自博訊新聞網〕
您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洪玲玲,中年残疾妇女,家住上海。今天我冒昧地给您写信,请求您在百忙之中倾听我的诉说,相信我和我家人的遭遇能成为一个有说服力的个案,提供给国际人权组织,使其能更深入地调查残疾人在中国被肆意侵权和迫害的生存现状,并以此敦请中国政府和人大(有点像民主国家的议会,但由特权阶层把持)早日批准和实施我国政府代表早已在联合国签署的《残疾人权力公约》。
事情经过还得从五年前说起。我和我的丈夫张兆林,女儿张雯曾经住在上海的云南中路296号,此地毗邻“中华一条街”——南京路,是上海最繁华的中心地段。2002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借“旧区改造”之名,将我们居住的地块无偿划拨给房地产开发商,并以行政手段逼迫原住民接受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由于我和丈夫坚持“原地回搬”,拒绝签订不平等的安置和补偿协议,2002年8月13日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官员不顾我们提出的原地安置要求,违法行政,向我们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限令我们三天内搬往远离市区的特定居所。2002年9月2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又给我们发来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四天后的9月6日上午,我与丈夫外出借房子,女儿去上学,在家中无人之际,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公安分局、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动迁办和公证处来了一大帮人对我们居住的房子实施强制拆迁,他们不打手机通知我们,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斧头将我家房门劈开,将我们的财产洗劫一空,而这一切居然发生在众多公安民警和公证处人员的眼皮底下!可是直至今天,我们仍没有得到记录强制拆迁的财产清单及录像带。
暴行发生后,我和我的丈夫先后将涉案行政部门和动迁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中国司法不独立,一审、二审、再审我们都败诉了。因司法救济不能保障弱势群体(无权者)的合法权益,我和丈夫不得不寻求行政救济,即通过上访向有关部门和官员控诉:黄浦区的贪官和奸商借助“零批租”这一非法手段,把我们房屋下的土地抢去造了三十层摩天大楼,空麻袋背米就净赚了十多亿元人民币的暴利!他们的每张钞票都滴着肮脏的血!而我们,一户残疾人家庭却房屋被毁、财产被抢,至今无家可归。可悲的是,没有一位政府官员愿意倾听无权者的诉说,愿意维护无权者的权利。
2005年夏,在三年上访无果,又流离失所的情况下,为了了解美国的人权状况,我多次去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咨询,我要当面问问领馆人员,美国的政府官员是否也像中国一样,全心全意为特权阶层服务,死心塌地为利益集团牟利?美国的政府官员是否有权动用国家机器暴力行政,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来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如果美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一样,我就打道回府,如和中国相反,那么我就该考虑请求美国政府给一个无家可归的中国拆迁难民一席之地。我的几次行动均被警察拦截并被带到徐汇公安分局审讯。使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9日,上海警方在不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把我强行押到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理由是我在美国领事馆外有不正常的举动和曾患精神分裂症。我国的卫生部曾公开宣称:对待精神病人,用什么方法治疗或动手术,必须先征得个人同意。如患者本人神志不清,则应征得家属同意。如家属同意治疗,医院还要研究治疗方案和手术是否可行,发现不行的,也要停止此方案。就我而言,不管当时神志是否清楚,上海的公安都不应该动用行政强制措施把一个残疾人关入精神病院,美其名曰治疗,实则变相处罚,镇压和报复公民的维权行为。这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已对我行使至今,我不知何年何月才能重获自由。
在我被非法关入精神病院后,我的丈夫和女儿也遭到了相似的迫害。上海的各级政府为了制造“和谐社会”的虚假表象,公然对上访维权人士实施24小时非法监控,把他们堵在家里,以阻止他们在“敏感时期”进行维权和上访活动。我丈夫因坚持出门,竟被监控他的几个人押往黄浦区看守所拘留了五天。我的女儿在北京向有关机关反映冤情后,曾遭秘密警察和截访人员的殴打。这种有政府背景的恶劣做法与我国政府公开宣称的“中国人民享有全面真实充分的人权”完全背道而驰。
去年4月1日,我国政府悄然在党报不起眼的版面和角落上公开了一条极其重要的短消息:2007年3月30日,联大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残疾人权力公约》开放签署仪式,81个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在该公约上签字,出席签字仪式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吕世明在随后举行的高级别对话中发言承诺,中国高度重视保障8296万多残疾人的权利,愿与各国加强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全世界残疾人状况的普遍改善。
我们全家都为这一报道欢欣鼓舞,因为《残疾人权力公约》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从“获得司法保护”、“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方面确保残疾人之权益。尤其是第十四条一款更让人感奋:“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㈠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本条第二款进而写明:“缔约国应当确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保障,并应当享有符合本公约宗旨和原则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的待遇。”……
《残疾人权力公约》使我鼓起了重获自由的希望。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作为首批缔约国签署了该公约九个多月后,我依旧身陷囹圄,未获自由。给您来信,我想告诉您,作为残疾人,我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至今已有两年四个多月了。
我是多么急切地盼望《残疾人权利公约》所确保的事项能得到我国最高权力机构的审议、批准与实施。令人担心的是,要让我国政府批准这一公约不知道该等到何年了。例如,尽管我国签署《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已有十年,却至今未批准该公约。试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却又在该公约门外徘徊了十年之久?又请问,既然签署了该公约,为什么又不敢批准加入呢?当初可没有谁拿着原子弹威逼你签字啊!再请问:联合国对那些只签署、而长达十年还不批准的国家,为什么不责令其退出该国际公约?难道国际公约没有限制,签署后十年、二十年不批准、不作为也可以吗?如果是那样,联合国岂不在帮助中国政府往脸上贴金和作秀吗?阁下您知道吗,中国的亿万底层民众望眼欲穿地等待着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能对我国生效。仅上海就有拆迁难民数千人,他们因无家可归而奋起维权,然而跟随而来的却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劳动教养。他们起诉到法院,几乎没有一件行政诉讼案是让维权公民胜诉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啊!中国国内广大利益遭到侵害的公民,苦的就是没有权力,如果他们手中真正掌握选举权,拥有国际公约赋予他们的各项法定权力,就不可能落到今天的地步!我深深地知道:要中国政府主动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是何等的不现实!因为手中掌握着恶性膨胀的公权力,又不想被监督的各级政府官员,压根儿不甘心接受国际公约的制约。因此面对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只好玩弄光签署、不提交、不审议、不批准、不作为的伎俩了。不难想象《残疾人权利公约》将遭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的命运。
写到这里,我想您应该明白我为什么要给您来信了。我只能恳求您:作为联合国秘书长,您不应该无可奈何,更不应该无所作为。您的地位和影响使您有机会在联合国大会上督促中国政府批准和履行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推动中国人权的进步。不然的话,我就没有飞越疯人院,重获自由的机会。我想您不会拒绝一个中国残疾人的恳求吧!
再过一个礼拜就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这本该是一个合家团圆,共享天伦的节日,可今年的春节我又将在疯人院里孤独地煎熬,我不知这种状况到哪年哪月才是尽头。
春节过后,象征国家最高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召开,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也将拉开序幕。在此,我请求阁下利用各种场合和渠道敦请中国政府在2008年3月之前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重要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尽快使这两个国际公约在奥运会开幕前,无保留地得到批准和实施!
我衷心期盼您的回音,并焦虑地祈祷全国人大能早日批准上述两项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洪玲玲
2008年1月26日
申诉人囚禁地:上海浦东浦城路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我丈夫和女儿的暂住地:中国上海凤阳路228弄43号
我丈夫张兆林的手机号:13818776164
我女儿张雯的手机号:13761280044
〔轉載自博訊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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