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的医疗伤害案,已历时9年至今难讨公道。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草菅人命

1996年9月我和丈夫去上海探望婆母,顺便去上海第一人民医院资询心动过速的产生原因,(偶然出现过几次心跳快现象),被医生以心脏多长了一条旁道为由收治住院。

9月24日入院,经各项检查,于30日实施了根治“旁道”的射频消融手术。手术打伤了正常传导系统造成心跳丧失。第三天,又给我做了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紧接着陆续出现了,右下肢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起搏器感染,心跳难受等一系列致命症状,使我险些丧命。

后经取证调查,得知我根本就没有“旁道”,根本就不该给我做这个手术。没有旁道自然消的是正道,而且连续三次放电消融直至消到丧失心跳功能才肯罢手。到了第三天,由于顽强的生命力,良好的身体素质,心跳又恢复了50—60次/分。根据这种情况完全有恢复正常心跳的希望。不知医生出于什么动机,又急匆匆,给我安了一个已过期7年报废的且不对症的心脏起搏器。

两个不该做的手术造成了我伤残累累,心脏不能跳动,必须终生依赖心脏起搏器来维持心跳,生命难以保证。

  • 该院柳秉乾院长既是人大代表,又是上海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主席,和法院联手,愚弄受害人于股掌之中

经和医院交涉未果,于1997年以人身伤害为由到上海市虹口法院起诉,被告之必须有医疗签定书才能立案,并被指定到市卫生局申请签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后,过了二年多(按规定3个月做出鉴定),得到了一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签定书,上面没有鉴定人签字,没有对二个手术和安过期报废起搏器做出任何评定。

庭审中,我方以大量确凿证据,证明了医生的伤害行为、伤害后果、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可法官对此不闻不问,只以医院的谎言和不伦不类的医签书做为唯一证据,且不经法庭质证,判我败诉,一、二、三审都是如此。

我于2002年申诉到上海市高级法院,主审法官经审阅案卷、听证调查,做了司法签定,发现存在问题而发回二中院重新复查。

接收本案的二中院审监庭的金伟泉审判长,比起前几审法官在坦护被告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先将我的证据材料隐匿(高院转下来的卷案是88页,金伟泉的卷案只有33页),其中就有决定是否能进入再审的关键证据—司法签定书,然后就以无证据为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而且在83号驳回书中公然撒谎,根本没有开过听证会,说:“经听证复查……”

像金伟泉这样的法官,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的隐匿受害人的证据,胡乱编造判决书,如此判案受害人的冤情何日能审?!此事反映到上海高院没有得到处理。案情再次申诉到高院,至今未果。

我的生命已进入倒计时,再次更换起搏器的时间迫在眉睫,得不到赔偿,无钱更换起搏器,就意味着死亡。 恳请领导过问、监督此案。使我能早日实现“申诉有门,冤情能伸”,生命能得以延续。

鸣冤人:孙玉昆
2005年12月8日
手机:(+86) 133 470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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